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张文章)实际行驶里程超98512公里,退一赔三但消费者购买时二手车仪表显示里程数仅为5.8万多公里 ,手车相差近4万公里。行隐消费者以欺诈为由起诉二手车行,瞒实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车辆转让合同 ,际里二手车行“退一赔三”,程数合计赔偿消费者260多万元,被判之后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退一赔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再审判决,手车维持湖里法院一审判决。行隐2021年5月18日 ,瞒实记者从湖里法院获悉 ,际里该案现已审理终结并生效。程数
消费者:购车后发现实际里程被调低
2016年8月26日 ,被判消费者林先生在厦门鑫概念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后改名厦门鑫概念商贸有限公司,退一赔三以下统一简称鑫概念公司)购买一辆牌号为闽DP205E的白色雷克萨斯GX460二手车。鑫概念公司介绍此车为厦门本地车主李某的一手车 ,基本在厦门岛内使用,没有越野史、车况好 、没有泡水、没有事故。经启动汽车,仪表显示里程数为5.8万公里左右。林先生提出查看车辆登记证和4S店保养记录,销售人员以车辆登记证在车主手上无法查看为由婉拒 。最终,林先生与鑫概念公司签订了《车辆转让合同》,约定车辆转让款为65万元。2016年10月24日,林先生到广州当地雷克萨斯4S店查询保养记录,发现该车辆在2015年12月27日最后一次保养记录显示的行驶里程为98512公里,与车辆仪表盘显示的5.8万多公里不符 ,且该车最后一次保养时牌号为贵ET0389。林先生立即与鑫概念公司销售人员核实 ,销售人员告知原车主为了车辆办理按揭方便,将车辆里程调到8万公里以内。在与鑫概念公司交涉过程中 ,林先生才得知所购车辆不仅是典当行抵押过来的,且是外省车辆,与销售人员之前告知的情况严重不符 。里程数是车辆的重要参数,直接影响到二手车性能和价值 。鑫概念公司作为二手车行 ,理应全面知悉所售车辆的基本信息,其在明知车辆里程数调了4万公里的情况下,未如实告知 ,构成隐瞒,在原告提出查看车辆保养记录时,仍不予告知真实情况 ,其行为已构成欺诈,应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承担法律责任 。林先生遂向法院起诉 ,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车辆转让合同》 ,鑫概念公司立即退还购车款65万元及利息 ,并赔偿相当于购车款三倍的金额195万元。
二手车行:合同并无车辆行驶里程约定
在一审中,鑫概念公司辩称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车辆转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合同第七条明确对案涉车辆无重大事故、无泡水作出约定,并未对车辆行驶里程等作出约定,故无欺诈一说。买方若在乎里程数,就要写在合同上,也可以自己去4S店或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核实。鑫概念公司出售是二手车 ,销售人员对车辆里程也只能凭借仪表显示的里程数进行判断,也明确告知消费者可向车辆4S店查看保养记录,或通过车商APP了解里程数。因此,鑫概念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 ,林先生主张三倍赔偿没有事实依据。
一审法院:未如实告知致消费者误判构成欺诈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 ,该二手车行与林先生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 。林先生发现里程数被人为更改后向该二手车行提出异议 ,从购车之日起算未满六个月 ,因此,二手车行应对案涉车辆承担瑕疵举证责任。该二手车行未能举证证实上述瑕疵责任与其无关 ,应承担不利后果 ,故可以认定案涉车辆里程数被更改发生在双方订立合同之前,且鑫概念公司知晓此情况。
虽然双方在合同中并未注明案涉车辆的行驶里程数,但在二手车买卖合同关系中 ,影响车辆售价的因素在于车辆新旧程度 、机械性能、保养情况等,而车辆的新旧程度和机械性能和车辆行驶里程密切相关 ,行驶里程较长的车辆 ,因其自然磨损等原因,在保养情况相当时,其机械性能一般较行驶里程短的车辆差,后期保养费用亦高,故售价相对较低 ,而判断车辆行驶里程最直观的依据就是车辆里程表读数 。因此,鑫概念公司应真实 、全面地向林先生提供车辆行驶里程信息。但其明知车辆仪表显示的里程数远远低于实际里程数,却未如实告知 ,导致林先生对车辆售价作出错误判断,以65万元的价格购买案涉车辆,鑫概念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欺诈 。现行法律并未规定消费者对经营者披露的信息真实性负有调查核实的义务 ,因此 ,林先生在购车时没有核实车辆真实的里程数,不能作为该二手车行免责的抗辩事由 。
依据《合同法》第54条、58条 、113条规定及《消法》第55条规定,湖里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林先生与该二手车行签订的《车辆转让合同》,该二手车行应返还林先生购车款65万及支付利息,赔偿车辆税费损失3900元;另应向林先生按购车款的三倍赔偿195万元 。
二审驳回消费者全部诉求
一审判决后 ,鑫概念公司不服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二审。二审时 ,鑫概念公司提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旧货如二手车因未能获得正规的三包合同和收据,因此大部分旧货都未受到《消法》保护 。该涉案车辆没有质量问题 ,鑫概念公司没有通过翻新 、造假 、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方式来销售产品 ,公司行为不构成欺诈,要求驳回林先生全部诉求 。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鉴于二手商品交易通常是由买卖双方按照商品的现状进行协商之后达成的交易 ,因此 ,交易双方对于自身关注的涉及交易标的实际状况的事项以及可能影响交易价格的相关事项,理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的约定。但本案中双方签订《车辆转让合同》时并未针对二手车的行驶里程问题作出约定 ,且鑫概念公司在合同中承诺的是保证案涉车辆无重大事故 、无泡水,如有该两种情形可无条件退车退款。林先生在本案中主张鑫概念公司在双方交易时明知该车实际行驶里程数,但其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直接证明鑫概念公司更改了案涉车辆的里程表或鑫概念公司在售车前明知该车的实际行驶里程 ,也不能证明鑫概念公司存在故意欺诈的事实。故判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适用法律不当,依法予以改判 。故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林先生全部诉求。
福建高院:维持一审判决
在二审判决后,林先生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仍要求鑫概念公司“退一赔三”